2006年4月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车辆补贴本无据协议支付便有理
    案例实录:原告俞某诉称,2003年4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营运私牌出租车转让给原告,同时被告应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有关过户手续。2005年7月27日,原告为响应政府有关出租车限期升级改造的政策,享受延长7年经营期的优惠,力争在同年7月31日前完成升级、过户工作,多次要求被告按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却要求原告给予“车次更新补贴”10000元,由于政府奖励期限将近,原告出于无奈,只好交给被告10000元,并由被告以协议书的形式出具了收据。现原告认为,被告有按合同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现却利用政府优惠政策的期限,使得原告不情愿地支付被告10000元的所谓“车次更新补贴”,有失公平。故起诉要求撤销“车次更新补贴”10000元的协议书,同时由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
    被告郁某辩称,2005年7月27日,原、被告是经过协商才写了协议书的,原告是自愿补贴我的,故不存在胁迫或不公平的情形,原告要求撤销协议的理由不成立。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情势紧迫、有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补贴协议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法院的判决思路非常明确,原、被告在出租车转让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经自愿协商达成的由原告补贴被告10000元的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的生效,意味着原、被告已对原转让合同中有关“被告应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原告自愿选择了以补贴被告的方式来确保自己最大利益的尽快实现,应该是其自身权衡利弊的选择。从案情发展过程来看,原告多付出10000元的无奈是由于被告的言而无信造成的,但当时原告是可以根据原先的协议来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的,如果约定明确的话,甚至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原告逾期过户而不能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损失。可见,当时原告是有权选择救济途径的,情势并非紧迫;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原告采取以多支付10000元的对价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他一定在成本方面有所比较,公平与否,无从谈起。现在原告在完成了过户事项后,再要求撤销补贴协议,以索回支出的对价,反倒有“过河拆桥”之嫌了。制裁失信,不能以毒攻毒,而一定要辅之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这样才能更好地构建起诚信为先的和谐社会。
    
    赔偿协议已定岂能随意反悔
    案例实录:2005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在某酒吧门口,原告韦某因女友与被告蔡某喝酒之事而与被告蔡某发生殴打,后被告的朋友王某也参与殴打原告,最后造成原、被告各有所伤。事发当天,原告花去医疗费300余元,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原告与被告及王某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蔡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韦某医疗费等损失500元;二、此纠纷一次性调解,今后双方无涉。被告于调解当天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约定赔偿款500元于同月27日履行。嗣后,被告未履行。现原告以被告不按调解协议履行及调解时未提及误工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00元和误工费1138元。被告则要求按调解协议确定的数额赔偿。
    处理结果:经法院调解,被告在调解当场支付原告医疗费、诉讼费共计600元。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原、被告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所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关于赔偿范围、赔偿数额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并确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法律容许当事人以协商的方式解决民事争议,故该协议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双方不得随意反悔。针对本案,原告能否主张误工损失?从调解协议的内容来看,虽然没有直接反映误工损失如何赔偿,但从“医疗费等”、“今后双方无涉”等文字表述及原告实际花费的医疗费数额来看,应理解为原告的损失不仅仅指医疗费,还包括误工费等其他损失,故原告不能主张误工损失,但可以主张被告逾期履行赔偿款的违约责任。因此,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既合法、又公平。
    本期点评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 诸灿祥 杜智慧